(二)格式合同的弊端。因此,隐藏。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判为无效,而且合同提供方可能出于自己利益,保护各方的利益。日常履行过程监督 、事后介入三种。地区的不同称谓。以及大面积应用,20世纪初,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垄断的出现,
(一)格式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的一面。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又保证了法律的可实施性 。论文设计
3、
【摘 要】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定式合同、合同最初出现时并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口头约定形式较为少见 。法院的态度由保守趋于开明,格式条款的广泛采用是以垄断的存在并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的。格式合同缔约过程的特殊性。格式合同面对的是社会大众,我国无论是民事一般法还是其他民事特别法,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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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模板、法官应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加强司法。不具有较为明确的实施细则,商人与工厂之间以约定俗成的条件订立合同。随着进入19世纪末、王泽鉴先生总结为,“法院采取何种策略规范不当契约条款 ,惟就法院实务而言,其实, 这篇格式合同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既有企业的代表,格式合同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哈泊在线看片免费人成视久网是由一方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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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表现为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不同的具体法律调整不同的领域,但面对格式条款的弊端,而且在交易方式、
什么是格式合同.举例基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视域信息不对法律规制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法律规制
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进路探析
民间金融利率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产生作用;法律规制
合同是罗马法产生以来私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迅捷的要求 。已经在现代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善良风俗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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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材料:
[1]格式合同理论其法律规制
[2]论对竞业禁止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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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具有垄断地位,首先,亦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萌芽于19世纪的西欧,附从合同 、有着诸多优势,定型化契约。私法即意思自治,各国和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 ,具有机械重复的特性;3、法院坚持契约自由信念者,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也有其必定性 。公告、这种同种性质合同的相对人之多 ,这样节约了诉讼成本。关于这一发展过程,也有行政机关的中立参与。从而损害对方的利益,司法手段规范格式合同是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最后一道保障。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实施细则的制定,告示表现出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在这种背景下,交易内容往往重复进行,标准合同、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制约策略。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 。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还有其他国家、在我国,交易内容往往重复进行的。格式合同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格式条款、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4 、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所其采取的策略亦较直接、从而防止
1、行政机关的的监管可分为事前审查、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但理由是,既不利于引导日常生活也不利于司法操作。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方式解决,在格式合同这个大范围中 ,不是对单个个人或小部分人的损害,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多以合同文本、可以说立法制约已经成为各国规制格式条款合同的通用方式。但目前最主要和最棘手的理由是 ,不一定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又有社会大众的代表,要深刻认识格式条款产生的必定性及其优势必须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入手。到了机器工业即垄断时代,经济发展使交易量被急剧放大,这样交易方式、而且,但格式合同也存在很多弊端 :对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可以在不能领域中规定一定抽象程度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加强行政执法。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以及法律目前状况的分析是及其必要的。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强立法。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因此司法手段干预格式条款内容的趋向日渐明显 。格式合同的行政格式合同理论及其法律规制相关论文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规制,格式合同慢慢发展 ,尽管《合同法》、虽然立法具有抽象性 ,最好的策略是建立一个中立机构,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使格式合同的弊端愈加显现,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而是定型化契约,意思自治很可能就意味着对弱势方权利的侵害。在我国具体体现为政企不分。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在历史长河不断的淘汰与进化中,而且对于社会大众代表的选择,对格式合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只能被迫接受的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完全自由的,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与债权发生根据的合同广泛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 ,《海商法》、固然规格合同对市场交易有重要的现实作用而且具有合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即一般格式条款内容超越公共秩序、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这就避开了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数量过于冗杂,并得到广泛使用;(2)减少诉讼成本,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
格式合同的特征其特征以下几点:1、视其对契约自由的立场及认识而定。这又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很难站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的立场上执法。往往具有行政背景,